1. 总则

1)  PFI Fareast(香港)有限公司及其任何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关系受合同及以下条款约束。

2) 客户提出的任何不同条款和条件只有在本公司书面确认后才会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2. 提供服务

1) 本公司将以合理的审慎和技能提供服务。服务将根据本公司与客户确认的具体指令进行。若无具体指令,本公司将遵循标准委托单、标准规格单、相关贸易和行业惯例进行。

2) 结果报告源于根据客户指令进行的检验或测试程序的结果。本公司根据技术标准、贸易惯例和专业判断评估这些结果。

3) 样品测试报告仅反映本公司对该样品的评价,不涵盖样品所取样批次的整体货物。

4) 本公司可委托代理机构或分包商执行服务,客户授权本公司将所需的所有信息告知代理机构或分包商。

5) 本公司如果收到涉及客户与第三方之间的约定文件例如销售合同、信用证或提单等,这些文件仅供参考使用,不改变本公司接受的服务范围和义务。

6) 本公司提供服务既不替代客户或任何第三方,也不免除他们的责任和义务,此外也不承担或承诺履行客户与第三方之间的任何职责。本公司的服务不改变客户与第三方之间的责任和义务。

3. 服务订单

1) 当本公司接受相应订单时即形成合同,订单的内容及任何附属内容须以书面形式确定。

2) 对已约定的工作范围的更改需要书面确认。服务仅与本公司约定执行,除非在订单中另有规定,客户不得将工作结果转授第三方使用。

4. 服务的执行、违约、履行

1) 指定的服务根据本公司掌握的当前技术水平和科学成果进行。

2) 合同中的履行日期和截止日期除非明确指定为具有约束力,否则不具有约束力。订单处理在书面规定的约定完成期限内进行。研究结果或专家意见的交付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计算。如果本公司需要客户提供信息或文件(包括预付款),由于信息延迟传输而引起的任何延迟非本公司的责任。

3) 如果超过结果交付期限,客户只有在本公司违约或由本公司引起的不可能履行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

4)仅当延迟是本公司的过错时,本公司才被视为违约。如果由于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原因(例如不可抗力、罢工或其他不可避免的事件)导致延迟,此延迟期间和恢复工作的必要期间内不适用违约。如果由于此等延迟导致服务完成变得不可能,本公司免除合同责任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客户不能要求赔偿。

5) 当本公司发送书面结果(以邮戳日为准)或提供结果后,指定的服务被视为完成。初步报告不解除任何义务,也不构成责任。

5. 测试材料的存储

1) 如果测试材料性质允许,测试材料在服务完成后的保留期最长为3个月或由客户自费退回。如果客户要求超过3个月的延长存储,除因法律要求或先前本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协议,本公司将额外收取存储费用。

2) 如果测试材料产生特殊处置费用由客户承担支付。测试材料处置后,本公司终止对该测试材料的任何责任。

3) 在服务订单框架内出具的测试报告由本公司归档保存6年。由于国家或国际规定,测试报告可能会保存更长时间。

4) 本公司向客户提供书面结果英文或中文本一份,其他副本或翻译需另外收费。

6. 客户的义务

1) 客户必须执行所有必要的行动以协助执行服务,并确保及时、免费向本公司提供足够的信息和材料,延迟或资料不足可能会导致客户额外的支出。

2) 客户必须为本公司的代表获得服务地点的所必要的通行权,并采取措施消除或纠正服务执行过程中的任何障碍或干扰。

3) 如有要求,客户应根据服务实施的需要提供任何特殊设备和人员。

4) 无论本公司是否提供建议,客户都应对服务执行过程中的安全措施负责。

5) 针对订单、样品或测试相关的任何已知的实际或潜在危险或危害(例如放射性、有毒材料、环境污染或毒物),客户应提前通知本公司。

7. 保密

1) 保密义务是合同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均有保密对方因合同关系而知悉的各类商业秘密的义务,包括口头或书面透露的一切信息。双方必须采取措施确保第三方无法获取这些保密细节。但以下情形除外:保密义务不适用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在披露之前由接收方以非保密方式获得的信息;或者由经具有权限的独立第三方披露的信息。重要的是,除非法律要求,否则任何一方不应将对方的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个人或实体。该项保密义务在合同关系终止后继续有效。

2) 公司与客户合作成果由双方协商一致发布,科研利益和有效的知识产权在这一决定中发挥作用。除非缔约一方提出充分理由可约定例外,一旦获得必要的知识产权,发布成果原则上无阻。

8. 收费和支付

1) 本公司根据每项指定服务所需的时间和材料收取报酬。人员费用按实际消耗时间结算。此外,公司保留根据提前开立账目收费的权利。如果在本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或合同磋商时未明确收费额的,则本公司将依照标准费率(可能会随时间调整)收取。客户应承担所有适用税费。

2) 客户自本公司接受指定服务后即产生支付义务。客户必须在收到发票后的14天内以不扣除款项方式全额付款。如果未按期支付,将产生2%的逾期月息,直至实际付款日。

3) 客户只有在其反诉具有法律约束力、无异议或被本公司承认的情况下才有权享有抵消权。

4)本公司有权通过法律程序收取未支付的费用。如有必要,本公司可以向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就收取未付款提出诉讼,客户承担本公司全部的收账费用,包括律师费。

5) 在服务交付过程中出现非预见问题或额外费用时,本公司将通知客户,并保留根据额外时间和成本收取额外费用的权利。

6) 如果本公司由于任何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客户未履行其义务)而无法全部或部分执行服务,则本公司有权收取:

  • 本公司发生的所有不可退还费用的总和;和
  • 按比例支付的等于实际上已实施的服务部分的约定费用。
9. 版权保护

1)  在指定服务范围内创建的文件(例如测试报告、专家意见、插图)的版权归本公司所有。客户对这些文件的内容获得有限使用权,此权利不可转让,也不可再转授。

2) 客户可以将文件用于合同目的(例如作为已完成的测试的证据)。超出合同范围的任何使用(例如广告目的)均需获得本公司的事先书面同意。

10. 责任和赔偿

1)  本公司既不是保险商也不是担保人,客户若要寻求对损失或损害的保证,应适当投保。本公司对于因其服务而产生的任何索赔(损失、损害或费用)责任,不超过付给发生索赔的该项具体服务的费用总额。

2) 结果报告的出具是以客户或其代表提供的信息、文件和/或样品为基础,并仅为客户的利益提供,而且该客户应当对其在结果报告基础上所采取的其认为合适的行为负责。本公司或公司的任何人员、雇员、代理机构或分包商不承担根据这些报告采取或不采取行动的责任。因客户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不清晰、不正确、不完整、误导或虚假而导致的不正确结果也不属于本公司的责任。

3)本公司不对因瑕疵、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损害或费用承担责任。由于本公司无法控制的事件(包括客户未履行义务)而导致的服务无法执行亦不是本公司的责任。

4) 本公司不对间接或其他衍生性的损失承担责任,包括利润损失、业务损失、机会损失、商誉损失或与产品召回相关的成本。此外,本公司不对可能由客户所造成的第三方的任何损失、损害或费用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责任索赔)。

5) 如有任何索赔,客户必须在发现证明该索赔的事实起的30天内向本公司提供书面通知。如果客户未能执行,则本公司将免除所有索赔的责任,除非在下述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

  • 发生索赔的服务实施的日期,或
  • 在声称未完成服务的情况下,应该完成服务的日期.

6) 客户应对本公司及其人员、雇员、代理机构和分包商因任何实施、声称实施或未实施的服务而导致的所有索赔(实际的或要发生的)进行担保、豁免和赔偿。这些索赔可能涉及任何性质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包括法律开支和相关成本。

11. 服务的暂停或终止

1)  在某些情况下,公司有权立即暂停或终止服务的提供:

  • 客户未能履行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且未能在收到通知后的10天内纠正。
  • 客户停止支付债务、与债权人达成安排、破产、破产清算、破产管理或停止营业。

2) 除非双方书面同意,否则排除终止本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关系。

3) 如果发生终止,则本公司有权就截至合同终止时的部分履约获得报酬。

4)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本公司在扣除节省的费用后保留对合同约定的报酬的索赔权。

12. 其他规定

1) 如果本通用条款的任何条款被认定为非法或不可执行,则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将不受影响或损害。换言之,即使一项或多项条款被视为无效,其他条款仍将继续有效。

2) 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否则因合同关系引起的或与合同关系有关的争议,适用本公司所在地法律(香港或中华人民共和国) ,由国际商会仲裁中心按其仲裁规则进行终局裁决。仲裁程序将在本公司所在地城市进行,仲裁语言将为英文或中文。仲裁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将由违约方承担。